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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17版)

[05-17 21:15:11]   来源:http://www.17xzx.com  装修合同   阅读:8922

概要:4.9参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参加工程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第五条乙方工作5.1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操作规程、防火规定,安全、保质、按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5.2严格执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无房屋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和加固图纸,不得拆改工程内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加大楼地面荷载,不得改动室内原有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2)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之间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3)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由乙方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的责任。(4)负责工程成品、设备和居室留存家具陈设的保护。(5)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畅通和卫生间的清洁。(6)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每日完工后清扫施工现场。5.3通过告知网址、统一公示等方式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标准、规范、计算书、参考价格等书面资料的查阅条件。5.4甲方为少数民族的,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第六条工程变更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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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参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参加工程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第五条 乙方工作
  5.1 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操作规程、防火规定,安全、保质、按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5.2 严格执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无房屋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和加固图纸,不得拆改工程内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加大楼地面荷载,不得改动室内原有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2)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之间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
  (3)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由乙方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的责任。
  (4)负责工程成品、设备和居室留存家具陈设的保护。
  (5)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畅通和卫生间的清洁。
  (6)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每日完工后清扫施工现场。
  5.3 通过告知网址、统一公示等方式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标准、规范、计算书、参考价格等书面资料的查阅条件。
  5.4 甲方为少数民族的,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

  第六条 工程变更
  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由合同双方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及工期。工程变更协议,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

  第七条 材料供应
  7.1 按由乙方编制的本合同家装《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所约定的供料方式和内容进行提供。
  (1)应当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甲方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2) 应当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由甲方确认备案。
  (3) 双方所提供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并具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4)如一方对对方提供的材料持有异议需要进行复检的,检测费用由其先行垫付;材料经检测确实不合格的,检测费用则最终由对方承担。
  (5)甲方所提供的材料、设备经乙方验收、确认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在施工使用中的保管和质量控制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工期延误
  8.1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应当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 工期应当顺延: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
  (3)因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
  8.3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8.4 判断造成工期延误以“双方认定的文字协议”为确定双方责任的依据。

  第九条 质量标准
  9.1 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方面,应当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标准执行。
  9.2 本工程施工质量按下列第    项标准执行:
  (1)《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O1-43-2003);
  (2)《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01-27-2003)。
  9.3 在竣工验收时双方对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发生争议时,应当申请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予以认证;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申请方垫付,并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 工程验收
  10.1 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
  (1)材料验收;
  (2)隐蔽工程验收;
  (3)竣工验收。
  10.2 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竣工验收通知单后三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结清尾款,签署保修单,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其施工部分的水电改造图。
  10.3 双方进行竣工验收前,乙方负责保护工程成品和工程现场的全部安全。
  10.4 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不得入住,如甲方擅自入住视同验收合格,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0.5 竣工验收在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及经济方面存在个别的不涉及较大问题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解决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协议”(作为竣工验收单附件)后亦可先行入住。
  10.6 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限为五年。

  第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11.1 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下列表中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

│ 支付次数 │  支付时间  │  工程款支付比率  │  应支付金额  │

├──────┼────────┼───────────┼─────────┤

│  第一次  │  开工三日前  │     ___%     │         │

├──────┼────────┼───────────┼─────────┤

│  第二次  │工程进度过半  │     ___%     │         │

├──────┼────────┼───────────┼─────────┤

│  第三次  │ 竣工验收合格 │     ___%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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